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不必然否定公司设立。
公司清算时未出资股东需要出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资产包括股东出资以及公司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负债,股东对其认缴或者认购的股份,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清算的时候,补缴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不过要注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并不必然否定公司设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设立文件包括以下这些:(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这些:一是许可设立原则。这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可设立;二是准则设立原则。这是指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的,就可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