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的条件: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政策;2、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不少于拟发行的总额35%,不少于三千万元;4、向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25%;5、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6、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高于20%;7、近三年连续盈利。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等。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报送以下文件: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条件: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2、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3、有公司住所、名称、组织机构;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5、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首先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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