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更名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更名方案;(四)筹备负责人材料;(五)章程草案;(六)保险公司股东会同意更名的决议;(七)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阶段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方案;4、筹备负责人材料;5、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6、发起人控制的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7、营业执照。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3、具有符合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列两种方式:(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二)更名设立。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集团公司并非强制性设立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组建原则上并不是强制性的。但目前各地总工会的地位较高,他们在企业内推进工会组建的力度较大。
成立集团公司的流程如下:1、由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提出申请;2、提交登记申请书、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3、集团公司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披露集团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对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三)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本公司重大事项。
保险集团公司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交的材料;(二)共享服务或管理的具体方案、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措施等。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披露集团整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一)保险集团公司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关系;(二)非保险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