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 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2、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公司章程;2、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等。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以下这些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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