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2、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3、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4、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5、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2、建立健全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3、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及时协助管理机构查找被举报车辆,妥善处理事项;4、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低于十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禁止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2、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3、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5、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的行为。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要求:1、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2、符合北京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3、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4、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规定:1、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度;3、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4、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规定:1、在车辆顶部固定安装完好照明装置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照明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启闭时间为准;2、在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符合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3、在车前门喷刷企业、服务管理组织的名称和监督电话。
流程: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提出书面申请,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3、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治安登记。4、取得营业执照。5、取得车辆牌证后,申领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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