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2、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3、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4、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5、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2、建立健全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3、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及时协助管理机构查找被举报车辆,妥善处理事项;4、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低于十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禁止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2、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3、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5、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的行为。
规定:1、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2、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3、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4、车身两侧标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标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三)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四)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流程: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提出书面申请,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3、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治安登记。4、取得营业执照。5、取得车辆牌证后,申领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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