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祝德宇律师在太**商业Loft精装修一标段工程款纠纷案中表现出色。一审时,实际施工人A先生虽被认定身份,但判决“先开票、后付款”且暂扣质保金,使其陷入资金困境。二审中,祝德宇律师补充证据固定A先生身份,击破“先票后款”主张,合理处理合同效力问题并安排税务事宜。最终二审胜诉,案件还明确了相关法律条款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改判路径。
张子俊律师是经验丰富的法律“舵手”,其经办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展现了专业实力。2012年,杜某(化名)承接A公司厂房项目,完工后以B公司名义起诉追讨欠款,却被各级法院驳回。张子俊接手后,实地调查,指出A公司部分使用厂房应视为整体验收,且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即应认定工程合格。其观点获法院采纳,杜某(化名)获40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而没有签订,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这样的合同叫事实合同。比如,承包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对方也已经接受,故双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实际施工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祝德宇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卓越能力。该案件围绕太**商业Loft项目,诉讼标的为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对A先生不利,祝律师二审补充证据明确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援引法律击破“先票后款”难题,清晰应对合同效力攻防。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款项到账结清农民工工资。此案明确相关条款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改判路径,祝律师树立了行业榜样。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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