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法律的规定是: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不正当执行合伙事务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
股权继承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一、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东继承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
1、股东退股无需赔偿,一般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而退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法律规定如下: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对借款事宜进行表决,借款涉及到对公司产生债务的行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并形成同意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决议后,方可向股东个人进行借款。如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不得向股东个人借款,则借款行为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无效。公司向股东借款,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资金需求或经营需要,向其内部股东个人借款的行为。所以,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
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一)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二)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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