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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是否可以变更?

2024.04.15 公司法 81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1.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
2.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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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实际出资人并没有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登记;他们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也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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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3.09.25 136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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