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
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争议的劳动人事
仲裁案件。申请人于2016年入职被申请人处,从教学老师晋升为校区校长。然而,自2026年5月起,被申请人停发工资,申请人在2026年7月以
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请人主张2022年疫情期间工资差额、2026年5-7月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疫情期间工资差额争议
被申请人受疫情影响暂停线下教学,安排员工居家线上授课,期间按底薪50%-70%发放工资。申请人认为自己工作量未减少,应补发差额。但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未能对疫情期间工作强度、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有效举证。而且,
公司的薪资政策是通过邮件送达的,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当时提出过异议,同时该政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部分请求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擅离职守、虚假考勤等嫌疑为由延迟发放2026年5月工资。从微信沟通记录来看,申请人对核实后发放并无异议。仲裁委判定,在被申请人未发放2026年5-6月工资时,尚未构成“违背诚信、恶意拖欠”,这使得经济补偿请求的支持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一)律师团队专业优势凸显
北京市京博(
上海)
律师事务所指派在
劳动法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技能的盛晨律师处理此案。盛晨律师是律所劳动人事部的负责人,还是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队律师、上海市徐汇区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海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专业知识和经验非常丰富。他能够有效地与各方进行沟通,达成共识,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精准把握法律边界
盛晨律师深知在
劳动争议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的重要性。对于疫情期间薪资调整合规性问题,他明确企业因疫情调整薪资需履行告知义务,若劳动者未及时异议可能被视为默示认可。在“
恶意欠薪”认定方面,他清晰地认识到用人单位因合理事由延迟发放工资,且劳动者表示理解的,不构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重视证据挖掘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盛晨律师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他善于从沟通记录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强调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量举证、薪资异议的及时提出,直接影响仲裁委的事实认定。通过对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的仔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最终,仲裁结果支持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5月1日至7月7日期间工资26,657.82元,驳回了2022年疫情期间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虽然本案未全额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通过盛晨律师精准锁定“恶意欠薪”的认定标准,成功捍卫了当事人已查明的工资债权。
(一)疫情期间薪资调整规定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调整薪资,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企业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若劳动者未及时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视为默示认可企业的薪资调整政策。但企业的薪资调整政策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恶意欠薪”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恶意欠薪”的认定是有边界的,用人单位因合理事由,如需要核实员工考勤、业绩等情况而延迟发放工资,且劳动者表示理解的,一般不构成“恶意欠薪”。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拖欠、拒不支付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时,才会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规则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劳动者需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本案中,申请人需要对疫情期间的工作量未减少进行举证。同时,及时提出薪资异议等相关证据也非常重要,它可以影响仲裁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决结果。
北京市京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件中,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对证据的有效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该律所拥有一支专业背景多元、行业经验丰富、协作能力强、社会责任感强且持续学习提升的律师团队。律所建立了成熟的系统化办案体系、严格的质量把控机制,为律师提供全方位的策略保障和资源支持。同时,律所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注重客户体验,积极进行专业品牌建设和律所文化塑造,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标”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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