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大出血致死,医院“迟发性出血”抗辩为何被法院驳回?
解析
2022年,患者付某因复杂的胆道疾病入住成都某甲医院。付某有长达20余年的胆道疾病史,此前在多家医院接受过胆囊切除术、右肝部分切除术以及多次ERCP等治疗。甲医院诊断其为胆总管结石、先天性胆管扩张症等,于10月12日为其实施“经腹腔镜胆总管囊肿切除+胆总管探查取石+肠粘连松解术”,术中进行胆管-空肠端侧吻合,术后恢复尚可并于10月19日出院。然而出院仅2天,付某突发重度腹胀、休克、意识障碍,被紧急送回甲医院。次日甲医院进行第二次探查手术,手术记录显示腹腔内有大量约3000ml陈旧性血凝块,胆肠吻合口后方活动性出血。此后患者转入乙医院,最终因脓毒性休克等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起诉要求赔偿,甲医院提出抗辩,认为是“迟发性出血”,并非首次手术操作不当。
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点有两个:一是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患者死亡后果与甲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如何划分。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的包寅律师分析指出,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相关医疗损害责任法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本案中,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审查病历发现,甲医院首次手术虽有治疗指征且符合规范,但在具体吻合操作中存在技术缺陷,第二次手术发现的吻合口后方活动性出血证实了首次手术存在血管处理不彻底或缝合不严密的过错。这是认定医方过错的关键逻辑。关于因果关系,患者虽有基础病情,但若无医方手术过错不直接致死,医方过错与患者基础病情的交互作用导致了患者死亡,所以评定医方承担主要因果关系,这也是依据侵权法中“原因力理论”得出。
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医院“迟发性出血”的抗辩,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交互作用”的观点,确认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此类医疗纠纷风险,包寅律师给出以下防范建议:患者方面,要重视病历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积极配合司法鉴定等程序;在手术前,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和替代方案等信息。医疗机构方面,加强手术操作的规范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手术记录要准确、详细,做好风险防控和预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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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寅律师
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北京
擅长: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调解谈判
律师简介
包寅律师,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法律部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5011279282
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专注医疗卫生法律领域,曾任北京多家三甲医院法律顾问,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上百起,具有国家 GCP 资格。熟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经验丰富、善于化解医患矛盾,工作细致,全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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