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身份证的期限如下:一、长期身份证办理期限为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二、临时身份证办理期限为三日内,但目前一般当天可以领取;三、加急身份证办理时间为七至十五日。
身份证新规条是: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身份证丢失补办流程如下:(1)申请人或代补办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补办手续。(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4)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1、携带居民户口簿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2、在现场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3、缴纳工本费40元,领取收费收据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4、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60日内可以领到新身份证。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1、受理:申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持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受理窗口办理。2、核对:在办理手续时,公民需认真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仔细核对本人信息并签名确认。3、交费:按规定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若跨市(州)办证的,需交纳异地制证服务费。4、照相:申请人持受理单和交款凭证、着非制式深色服装照相。5、领证:省内跨市(州)身份证认领,从申请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在申办地点领证。本市内身份证办理,从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在申办地点领取证件。在领取新居民身份证时,公民应仔细核对证件信息并签名确认、换证公民同时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