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就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存在父母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如去法院起诉。但是需要举证对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
探视权不可以被剥夺。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维系情感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非直接抚养一方就有行使探视权的权利。所以,探视权是不能被剥夺的,只能被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是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权利可以放弃,可以约定放弃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不可以约定放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探望权涉及人身,当事人约定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应属无效约定,并且此约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也是相违背的。
对方的探望权在离婚后是不可以取消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但是不能取消对方的探望权。如果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能会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可以单方放弃探视权的,先写放弃权利的协议书,到当地公证处公正,就能生效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请问,父母探视权是否可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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