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不需要注销,超过有效期限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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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居住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址,现暂住地址,联系电话,现任职业,保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申请人签字及捺印,写上日期。
申请: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提交申请。受理: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实地申报: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