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则应承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等等。
双方当事人能够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可以确定其使用方法。如果难以确定其使用方法,很难要求承租人履行此项义务。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要求:约定租赁物用途的,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融资租赁承租人可以是个人。根据法律,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的承租人法律未作特殊说明,故也可以是个人。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条件:(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
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能有2个,甚至多个承租。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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