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历。2010年,他踏入
河北和美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工作,这使他对法律风险有了敏锐的洞察力。2011年10月,他进入河北英陆
律师事务所,并担任
石家庄市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此期间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接触到各类案件。2014年,他创建了微信服务平台“少英诉讼圈”并担任主办律师。如今,他是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还在2024年荣获了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称号。他始终秉持“博学、慎思、明辨、笃行”的理念,将当事人的利益作为追求目标,尤其在劳动、
工伤、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纠纷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承办过多起疑难复杂
劳动争议、工伤案件。
在我们今天要讲的这起案件中,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济南XX公司依据与被告签订的《融资
租赁合同》,要求被告陈、宋支付租赁费以及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赵、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事情并非表面那么简单。通过仔细审查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诸多疑点浮出水面。首先,原告未向第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这与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环节不符。其次,被告支付的款项均系基于同第三人签订的《分期
买卖合同》直接向第三人或者按照第三人指定的账户支付,每次支付的款项数额也与《分期买卖合同》中合同收付信息表中记载的数额一致,而无法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支付表中记载的数额相对应。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法条原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人争论一件事,主张事情如此的一方需拿出证据证明,若拿不出有效证据,就要承担说法不被采信的后果。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声称和被告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履行支付租赁费和违约金等义务,那么原告就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确实存在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所以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未实际履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中,马建强律师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能力。接手案件后,他仔细研究双方的合同和所有相关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对于原告提出的每一个主张,他都进行严谨分析和反驳。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和分析,他清晰地指出原告证据存在的漏洞,有力地证明了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这一关键事实。
从客户的评价来看,马建强律师在这个案件中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客户表示,马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非常负责,总是第一时间解答他们的疑问,让他们对案件进展有清晰了解。他的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让客户敬佩,最终的结果也让客户满意。一位被告陈先生说:“马律师就像是我们的法律后盾,他的专业和坚持让我们在这场纠纷中看到了希望,最终成功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真的特别感谢他。”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严谨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要求,避免因合同性质界定不清而引发纠纷。当面临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马建强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理念,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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