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以下这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下:(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及时、公平、合理;其他。案件管辖规定: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其他。
要仲裁前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的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仲裁中各方面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3)要秉着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4)仲裁机构要坚持独立办案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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