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条件:1、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要求:1具有符合的场所;2、有符合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与制度;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5、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6、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卫生;7、用水符合国家标准;8、用的材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不得有的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不能行使的行为:1、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2、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3、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4、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5、出售不符合质量和标准的液化石油气;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
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等。
行为:1、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三)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对质量、维修和安全等方面的诉求。
要注意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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