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具体如下: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先到侦查的办案机关询问是否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或者直接到检察院询问是否有某某人的案件移交过来。辩护人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即可。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刑事申诉应当受理:(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