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方式是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证据,自接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要抓人,应该是自侦案件,就是渎检科、反贪局办理的有一定职务的人员涉嫌构成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犯罪,抓人要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拘留证等,检察院自侦案件,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14天(可延长3天),提前批准逮捕。
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具体如下: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仍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会通知。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会通知侦查机关,送达批准逮捕决定书。侦查机关会在收到决定后,制作逮捕证,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逮捕时,侦查机关会向嫌疑人出示逮捕证,这时嫌疑人自然会知道自己被逮捕了。因此,检察院不需要专门通知嫌疑人。
刑事拘留的职能机关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管辖,(小部分职务犯罪的属于检察院管辖);逮捕的职能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批准逮捕。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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