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罚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2)执法人员不当场收取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提出让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等。
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出具罚款收据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但当场处罚程序也不能忽略必要的环节和步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方面的规定,需要注意:一是,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进行执法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警察滥用职权,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人民警察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规定,人民警察如果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开始询问前,就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证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在人民警察没有携带工作证件,或者没有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二是,依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等。
辱骂人民警察的应当结合具体场景具体判断违法性,如果是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时辱骂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