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警察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现场,按照当场处罚程序,制作并交付被处罚人的确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也是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
备案,是指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存档,以备核查,而不是指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的条件:行为人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被举报;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拟作出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主体地位。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方面的规定,需要注意:一是,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进行执法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警察滥用职权,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人民警察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规定,人民警察如果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开始询问前,就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证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在人民警察没有携带工作证件,或者没有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二是,依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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