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有以下方式:1、依据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一般而言,即使法院未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诉讼,也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一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一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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