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何规定?
2022.11.16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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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是在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时代赋予人民调解的重要任务,做出的重要制度创新。这一规定有以下内容:首先,明确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三级政府,其经费来源性质为地方财政。其次,明确支持保障内容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一般认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其中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包括:购置办公文具费、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职责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一是要支持,这是基本的要求。二是保障,保障责任是一项硬性责任,即地方政府必须拨付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支持和保障以必要为限度。第四,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经费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报告编号:NO.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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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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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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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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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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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司法管辖,同时也摆脱了繁琐的申请、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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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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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产生以来,调解的内容基本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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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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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