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合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
1、初步确定合并者和合并者企业。合并者和合并者企业一般以产权市场和直接谈判的方式初步确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合并必须由直接拥有该国有产权的公司决定聘请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合并后,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职审计。合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企业采取合并形式改革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营业权,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合并企业,直接拥有该国有产权的公司决定雇用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价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价。
4、确定产权的底价。合并企业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价值,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投标、投标方式可以确定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底价(但允许成交价格在底价上有一定幅度的变动,变动价格低于评价价格的90%时,必须得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
5、签署并购协议和转让价格管理。
6、办理产权转让的报销手续和法律程序。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员工的配置。合并式合并,合并企业应继承合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于控股合并,合并企业仍未消除法人主体资格,因此控股公司的债务仍由合并企业承担。当然,除了控股公司逃避资金、逃避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之外。合并方的员工原则上由合并企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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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报告编号:NO.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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