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人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申请破产,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其次,申请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最后,申请破产需要向法院缴交受理费,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破产,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等材料。其次,申请破产必须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情形。第三,申请破产需要向法院缴交受理费。
1、我国实行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完成之后,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