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等。
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方法如下: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股东不可以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公司自行公布的年报或到设立登记的工商局查询公司原始档案,通过信息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按照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方法如下: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股东不构成抽逃出资答辩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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