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方法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首先,可以通过邮局将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递交,邮戳日即为申请日。其次,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以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由于邮戳不清,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专利局予以改正。专利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具体包括: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2、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对专利权的保护是从申请日当天就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专利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受保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对下述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