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定金:
为保障债务的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而且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双方当事人正常履约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债务人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
没有明文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更不具有担保债权的功能,一般作为预付款,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订金可作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不管哪方违约,订金原数返回。
诚意金:
没有明文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更不具有担保债权的功能,双方当事人达成签订合同的意向后,支付诚意金,该款项可抵作价款。若之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诚意金无条件返还。
认购金:
购房者具有购房意愿后向开发商缴纳的预付款。缴纳之后可享有一定的折扣优惠,如最终未达成正式的
买卖合同,且未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的,购房者可要求返还认购金。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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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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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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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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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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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报告编号:NO.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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