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自愿担任;如果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他们没有代管能力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自愿担任;如果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他们没有代管能力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自愿担任;如果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他们没有代管能力的,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财产代管人。
法律规定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失踪人在下落不明状态下的财产权益,因此相关法律对财产代管人的职责首先明确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可以变更。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都没有代管能力的,则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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