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关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财产代管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产代管人不仅限于自然人,亦可涵盖组织;再次,当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自然成为财产代管人;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当有人失踪之后,我们可以申请宣告失踪。而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那么什么是财产代管人呢?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这一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一、宣告失踪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怎么确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问题除了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选的确定问题之外,司法实务中,涉及到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也存在不少争议。首先,关于变更的法定事由的理解。根据《民通意见》第35条之规定,有两种情况可能涉及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一种情况,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