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交房产税
2022.12.05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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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报告编号:NO.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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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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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刘辉律师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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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但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的说法。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一年分2次交,5月交上半年的税、10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月的时候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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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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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办理法定继承变更时,无需缴纳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继承人继承之后进行出售的,属于转让行为,仍然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等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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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均需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郝江律师
2019.07.23
525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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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要交房产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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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房产税。安置房就是动迁房,由于该类房产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所以这类仿佛的买卖除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还会受到当地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安置房的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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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承租方是指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