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1、主合同解除抵押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才有效。所以合同解除的,抵押合同无效。2、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约定的除外。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
主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附随债权而言的,比如说担保债权。债权的履行期间是指应当在某个时间段内(即期间)履行的债权。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定无效。因为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债权合同属于主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补充协议优于主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从合同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效力,因此主合同是有效的。但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从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其附属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为基础。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是无效的。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关系:1、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2、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3、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4、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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