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是有主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协议是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下才会存在,如果主合同解除,补充协议会随之失效。我国法律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等。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2、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
主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设立于主债务合同上的担保随之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一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主合同解除补充协议也同样解除。补充协议是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下才会存在的,如果主合同解除,补充协议会随之失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是基于主合同产生的,主合同解除,从合同随之解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