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1、协议监护是指由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一致,推选出由谁或者由哪几人担任监护人一职。2、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依《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指定有裁决权或最终指定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依法不能担任监护人时,也可在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中指定。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范围不同;2.方式不同;3.原因不同。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协议监护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的孩子、精神病患者等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有人照顾,所以要有监护人。当他们的法定监护人都不肯承担监护权职责的时候就需要由法院来进行指定。
指定监护的程序有: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