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浮动抵押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到期后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动产上既可以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在同一债权上约定多个抵押人的,可以就设定抵押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没有先后顺序的,又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债务人可以选择任一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权和抵押权的相同和不同主要体现在:质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抵押权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的标的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但是二者都是担保物权,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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