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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纠纷

2018.10.30 婚姻家庭 2034人浏览举报
解析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要依法受理。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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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律师
韩静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上海
综评5.0 帮助375744人获好评数8958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拆迁安置、法律顾问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1个婚姻家庭案例。

律师简介 韩静律师(微信同号13636698871),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本科,中共党员。执业八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普陀区第四届女律师联谊会理事,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持续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尤其擅长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继承纠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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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韩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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