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接报人有三大类:1、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例如教育局、民政局、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例如学校、幼儿园的老师;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救治未成年人的医护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等等。3、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从业人员,例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旅店、宾馆、培训机构等从业人员。
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摩托车等,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等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如实报告仅限于入伍和就业时,除此之外,行为人不再有此报告的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法律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强制报废车辆的车主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
举报人算证人,但是如果举报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中、重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超过15年强制报废;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超过12年强制报废。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车辆被强制报废后,如果对强制报废的行为存在争议的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一定不能驾驶报废汽车上路。法律明确规定了,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且进行强制性的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