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车辆被强制报废后,如果对强制报废的行为存在争议的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一定不能驾驶报废汽车上路。法律明确规定了,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且进行强制性的报废。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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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伟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6年
擅长: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刘纪伟律师团队创始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海淀区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市海淀区人员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工作经历:2011——至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2010——2011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2008——2010北京市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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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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