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
抵押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解除的,对解除合同产生的债权,当事人可以申报。2、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等。
民法典对担保债权能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没有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担保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要看担保债权是否到期,破产人是否已经实现担保债权,取得担保财产。《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但不属于抵押的范围。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企业自有财产:(一)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二)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三)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二)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三)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四)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五)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六)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