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
抵押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解除的,对解除合同产生的债权,当事人可以申报。2、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等。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企业自有财产:(一)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二)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三)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二)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三)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四)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五)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六)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企业普遍是面临资金压力的,企业面临资金压力的时候,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而银行贷款一般会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财产抵押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破产后企业的抵押财产是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