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法律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
(2)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4)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
风险提示:除行政处罚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法律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