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1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2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3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4 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6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7 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8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第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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