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1、企业的规章制度;2、对员工的考核结论;3、员工工作中表现的具体罗列;4、员工的主管表述;5、客户的投诉记录。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才能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可以。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 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如是降薪的,降薪幅度不宜过大。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薪资报酬属于合同中的重要约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对薪资进行调整。
满足条件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等。
首先要程序合法。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可以双方协商一致,但需书面形式,如果不能胜任工作,采取培训方式一定要有培训记录,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的,一定要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如果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标准:双方约定或员工自我确认。从法律角度看,如员工确认了工作目标、任务或要求,主张这些不合理就要举证证明;如员工没有确认,企业就要举证证明合理。以其他相同工种或岗位的大部分人员的完成情况来判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随意辞退属于违法的行为。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随意辞退属于违法的行为。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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