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享有法律赋予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可以裁员。符合法定情形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且解除合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对确需裁员的,企业需要制定包括被裁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及包括经济补偿办法的裁员方案,引导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后,有序裁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