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
企业破产的条件有以下这些: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申请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的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仅就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对破产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适用: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破产预防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申请还是强制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破产、正常存续中的企业破产还是清算中的法人破产等。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使之消灭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却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的概念。所谓停止支付,又称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积极地或者消极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偿的行为和状态。
条件是: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如下:一、确有债务存在,且债务人所欠债务已到期。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三、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所负债务。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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