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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怎样申报扣除?

2024.04.11 公司法 2156人浏览举报
解析
1、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风险提示: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四)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七)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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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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