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清算后,企业债务由破产财产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在检查公司财产并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偿还公司债务,清算组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缴纳欠税款并偿还公司债务,并按照出资比例在法人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发现公司无力偿债,无法依照破产法清偿了所有债务,则公司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改组和综合处理。公司的债务按照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担保债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后的资产处理是有一个先后顺序的。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一系列费用,然后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才能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后债务处理如下:(1)公司破产后会有专门的债务处理小组对债务进行梳理;(2)对公司所有资产和债务梳理完成后,开始资产处置及资金回款;(3)根据实际回款的金额对相应的债权人按比例进行资金分配,完成债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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