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需要。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各地法院对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出现两种裁判观点:1、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其锻炼的机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其实习期间,不形成劳动关系。2、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只要已经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就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享有劳动权利。
实习单位应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并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