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确需裁员的,企业需要制定包括被裁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及包括经济补偿办法的裁员方案,引导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后,有序裁员。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企业需裁减人员,如下进行: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劳动者有相关清洗的,不得被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经济性裁员与辞退有区别。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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