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有哪些限制
2020.05.16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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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裁减人数要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要符合经济裁员的情形,一些特定人员不能裁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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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晓晗律师
天津诺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天津执业11年
擅长: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
蔺晓晗律师专注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合同纠纷。蔺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律所合伙人,曾任天津市妇联巾帼普法讲师,社区法律顾问,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接线律师。
蔺律师在劳动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劳动用工、合同审查方面十分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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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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